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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认证(评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办法(修订) 湖工行字〔2023〕62号
2024-09-26 13:56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专业内涵式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标准、程序与方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办法》(20175月修订)、《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专业认证(评估)(以下统称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评价标准与依据

评价以学校及专业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四条 评价主体与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校内全体学生、教师、管理者,校外校友、兼职教师、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学生家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

评价责任人为学院负责人、本专业负责人。

第五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性。

第六条 评价方法

评价的具体方式多样,通常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直接与间接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合的方法,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性进行评价。

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性评价,就是通过对毕业5年左右的校友、用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全面、准确的了解毕业5年左右校友的职业和专业成就,将此成就与专业培养目标里设定的成就进行比较,其契合情况就可以视作达成情况。

以人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指标为条目制作调查问卷,根据收回的校友及用人单位调查问卷,经过统计与分析后,形成定量评价。

以毕业五年左右校友的职业发展状况为条目制作调查问卷,根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经过定性的综合分析与判断,形成定性评价。

开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可以邀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

第七条 评价周期

评价以四个学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结果,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应当直接运用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中。

评价的支撑材料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期为六年。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暂行办法》(〔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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