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专业内涵式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标准、程序与方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办法》(2017年5月修订)、《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专业认证(评估)(以下统称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评价标准与依据
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及专业定位为依据。
第四条 评价主体与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校内全体学生、教师、管理者,校外校友、兼职教师、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学生家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
评价责任人为学院负责人、本专业负责人。
第五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
第六条 评价方法
评价的具体方式多样,通常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直接与间接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合的方法,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分析,就是分析考量人才培养目标与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及专业定位的吻合度。
通过座谈会、走访、电话访谈、网络平台等方式,听取评价主体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意见、建议,以及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需求的相关要求,汇总后形成定性评价。
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取评价主体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原始数据,经过统计与分析后,形成定量评价。
第七条 评价周期
评价以四个学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结果,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应当直接运用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中。
评价的支撑材料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期为六年。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暂行办法》(〔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