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办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的重要保证。为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保障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务处是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助和指导学院制(修)订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培养方案,检查、验收学院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受理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三条 学院是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学院领导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学院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和湖北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总目标,能够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专业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每四年制(修)订一次。
第六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名称、学科门类、专业代码、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矩阵、学制与学分、学位授予、主干学科与专业类型、专业主干课程与学位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的学分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专业教学进程表、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矩阵等。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院院长具体负责,参与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本专业所有教师、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培养方案制(修)订按以下程序开展。
1.教务处组织调研、论证,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经学校研究后公布;
2.学院成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组,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制(修)订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学院讨论审核后,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
5.学校召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定后,由教务处公布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经学校审定公布的培养方案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学院和方案中明确规定的相关单位按照具体规定的任务组织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的落实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每学期中期,教务处启动下学期教学计划维护和审核工作。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的一致性,对存在的错误进行更正;
2.教务处审核通过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并组织学院按照执行计划进行排课,进一步落实教师、教室、上课时间等;
3.学期教学计划落实完毕,教务处打印《湖北工程学院教学计划执行表》,报分管校长审批;
4.各学院根据审批通过的教学计划,通知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填报教学进度表,经学院批准后执行。下学期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授课;
5.课程结束后,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质量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要做到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校课程总表、学院课程总表、班级课程表、教师任务书、教师教学进度表、学生成绩册“八个一致”。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异动处理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递交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能更改。
第十四条 凡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信息的调整,以及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更改培养方案须先填写《湖北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更改申请表》,经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授权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对于增减课程或同时调整多门课程等较大幅度的调整必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凡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并根据《湖北工程学院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